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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月忠诉周建平 、张丽敏 、虞罗照 、吉国海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3/15 10:31:07 浏览次数:6176

  

 

周建平、张丽敏、虞罗照、吉国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忠诉周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4938)、张丽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4908)、虞罗照(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2112)、吉国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14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按照借款协议规定承担至起诉之日起到法院判决履行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8239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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