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455号
杨荣炳、杨孝冬:
本院受理原告沈立刚与被告杨荣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0516)、杨孝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051X)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杨荣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立刚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被告杨孝冬对杨荣炳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沈立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1120元,由原告沈立刚负担187元,由被告杨荣炳、杨孝冬负担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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