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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鑫诉常州市金坛旺华家电商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4/10 15:13:53 浏览次数:457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485号

常州市金坛旺华家电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李鑫诉常州市金坛旺华家电商行(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丹阳门中路55号。投资人谭守华,该商行负责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市金坛旺华家电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鑫借款425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原告李鑫负担178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旺华家电商行负担89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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