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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建勇诉姚国 、陆菊娣 、常州市银宇汽配有限公司、王建华 、张革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5/11 10:42:26 浏览次数:592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304号

姚国、陆菊娣、常州市银宇汽配有限公司、王建华、张革伟、江苏恒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建勇诉姚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5****8511)、陆菊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4****6364)、常州市银宇汽配有限公司、王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0117)、张革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4213)、江苏恒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国、常州市银宇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汤建勇借款620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陆菊娣以其与姚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姚国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汤建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27元,由被告姚国、陆菊娣、常州市银宇汽配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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