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097号
张宏亮、张叶芹: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市永佳海绵有限公司诉张宏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11976****0419)、张叶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1602)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借款本息1643126.47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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