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华国香、周建立: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华城通筑钢模出租站诉被告华国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6****4718)、周建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52****1318)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苏0482民初71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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