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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云峰诉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5/17 9:10:56 浏览次数:451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徐云峰诉刘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62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代付材料款42000元整;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材料款至今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8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519-82399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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