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65号
张革伟、严华、王建华、谢明芳、江苏恒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涛、李珺诉张革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4231)、严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3828)、王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0117)、谢明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0503)、江苏恒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张革伟、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方涛、李珺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380214元(按24%算至2016年12月8日),及从2016年12月9日起按24%的年利率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40000元。二、如被告张革伟、严华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张革伟、严华抵押的位于金坛区东城宜景苑6-10单元1101号房屋,通过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50万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王建华、谢明芳、江苏恒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在原告方涛、李珺行使上述抵押权之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72元,由被告张革伟、严华、王建华、谢明芳、江苏恒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 一 七 年 五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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