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425号
李想:
本院受理原告田晶诉被告李想(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1****3757)、柯志芳、徐惠娟、李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想返还借款14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承担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律师费11000元、要求被告柯志芳、徐惠娟、李蕾对李想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4日9时45分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0一七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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