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41号
张辉:
本院受理原告田应开诉被告张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3814)、王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辉、王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田应开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张辉、王红丽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
特此公告。
二 〇一七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