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苏0482执恢105号
黄春生: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执行张国琴、黄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53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2014)坛商初字第0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恢10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国琴、黄春生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华苑一村7-303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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