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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执行张国琴、黄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5/31 10:38:07 浏览次数:4547

 

公告

(2017)苏0482执恢105号

黄春生: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执行张国琴、黄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53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2014)坛商初字第0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恢10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国琴、黄春生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华苑一村7-303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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