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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国俊诉被告黄丽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5/31 17:36:27 浏览次数:462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92号

黄丽俊:

  本院受理原告耿国俊诉被告黄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2****711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耿国俊事故损失111000元。二、被告黄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耿国俊事故损失39042.28元。三、驳回原告耿国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4元、鉴定费4365元,合计7969元,由被告黄丽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黄丽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604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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