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191号
史金兔: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史金兔(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661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赔款317544.99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自原告支付保险金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赔偿完毕为止(以2016年11月1日支付的保险金317544.99元为准暂算至2017年5月1日共计6个月6906.6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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