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344号
丁森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凯诉被告丁森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9****37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丁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凯借款人民币165040元,并承担逾期借款期间的利息(以165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由被告丁森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七 年 六 月 一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