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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翠平诉被告宋小雪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6/1 18:45:33 浏览次数:449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679号

宋小雪: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翠平诉被告宋小雪(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8****3923)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宋小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翠平事故损失人民币18671.3元;二、驳回原告刘翠平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元,由原告刘翠平负担102元,由被告宋小雪负担19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七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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