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190号
常州天彩石英坩埚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南通弘扬空调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天彩石英坩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常州天彩石英坩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南通弘扬空调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1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33886.58元,合计人民币143886.58元;二、驳回南通弘扬空调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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