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717号
王帮明:
本院受理原告程功文诉被告王帮明(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6****757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70000元,利息按2%计算月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8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六日
附:承办法官庄娇,联系电话0519-82399748,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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