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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华葵绗服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6/6 16:57:56 浏览次数:434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24号

常州华葵绗服制品有限公司、张文华、荆卫琴: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华葵绗服制品有限公司、张文华(居民身份证号3211191969****4097)、荆卫琴(居民身份证号3211191969****408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华葵绗服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6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5日为617137.27元,并承担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若常州华葵绗服制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判决内容,则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常州华葵绗服制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常金路5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面积2412.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3251平方米)以及河头镇洪家村的房屋(房屋面积5235.1平方米)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文华、荆卫琴对常州华葵绗服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8583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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