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瞿卫东 、瞿卫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6/6 17:06:15 浏览次数:516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558号

瞿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瞿卫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4634)、瞿卫国、邹文龙、高媚、沈晓云、潘益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瞿卫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万元,利息275814.36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4月21日),合计3274814.36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瞿卫国、邹文龙、高媚、沈晓云、潘益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汤罗兆、代理审判员贾梦姣、人民陪审员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09月05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