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912号
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周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4938)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9991.46元,支付利息12973元、滞纳金5849.77元(算至2017年2月4日),及2017年2月5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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