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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执行曾定汉 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6/8 10:49:24 浏览次数:479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5)坛执字第01819号

曾定汉、金坛市大明灯饰有限公司、李月芳: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执行曾定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4****6133)、金坛市大明灯饰有限公司、李月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0804)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2014)坛商初字第0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曾定汉、李月芳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水湾20-1701室房地产(含装潢)进行拍卖,买受人沈炎以最高价1220000元竟得上述房地产(含装潢),并已将款项打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坛执字第18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财产分配方案(可到本院执行局领取)。如对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请在收到本财产分配方案1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按照该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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