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33号
花保员:
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的原告吕建强诉被告花保员(居民身份证号3204111960****0211)及金坛市社头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吕建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苏048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2017)苏048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许原告吕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减半由吕建强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519-82399742
承办人: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室 崔竹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