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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建强诉被告花保员 及金坛市社头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6/12 9:07:16 浏览次数:528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33号

花保员:

  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的原告吕建强诉被告花保员(居民身份证号3204111960****0211)及金坛市社头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吕建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苏048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2017)苏048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许原告吕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减半由吕建强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519-82399742

承办人: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室  崔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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