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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与被告吕文亮、邓银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6/12 9:20:13 浏览次数:421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310号

邓银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与被告吕文亮、邓银慧(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462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文亮、邓银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分期借款本金人民币137780元、手续费2086.44元、利息613.63元、滞纳金1073.32元(利息算至2017年3月17日),及2017年3月18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300元。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牌号为苏D993DL的车辆,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合计人民币3098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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