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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6/12 14:54:20 浏览次数:497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016号

马长庚、张小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华、马长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6213)、张小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441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吴国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69448.88元,利息123714.54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3月27日),合计493163.42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马长庚、张小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汤罗兆、代理审判员贾梦姣、人民陪审员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08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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