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016号
马长庚、张小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华、马长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6213)、张小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441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吴国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69448.88元,利息123714.54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3月27日),合计493163.42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马长庚、张小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汤罗兆、代理审判员贾梦姣、人民陪审员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08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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