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658号
杨小锁、苏燕燕、杨保全、唐巍生:
本院受理原告唐巍诉被告杨小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816)、苏燕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4****3227)、杨保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4****5833)、唐巍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581X)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杨小锁返还原告代偿的借款1100000元,并承担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苏燕燕、杨保全、唐巍生对杨小锁不能清偿部分各按25%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823997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