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627号
王国华、虞友彬:
本院受理原告孙吉凤诉王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4901)、虞友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4914)返还证照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孙吉凤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返还所属的金坛区西城街道文萃苑1幢501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华、崔竹云、人民陪审员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8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办公室:承办人:崔竹云:0519-823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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