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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国强 、马美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6/14 17:12:17 浏览次数:446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440号

殷国强、马美俊: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国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4914)、马美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4905)、管爱芳、刘海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殷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49999.96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为24917.72元,并承担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若殷国强不能履行上述判决内容,则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管爱芳、刘海松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63-02号的房产及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马美俊对殷国强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62元,由四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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