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915号
沈成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与被告沈成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5313)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本金人民币25732.07元,支付利息2750.77元、滞纳金1468.61元、手续费482.96元(利息算至2017年2月4日),及2017年2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元,由被告沈成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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