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733号
谭守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守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10808081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0万元,支付利息74879.58元(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并承担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190万元按月利率11.385‰计算,本金300万元按月利率10.35‰计算)。 二、被告谭守华不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谭守华抵押的丹阳门中路55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债权限额为275万元)、华城百鑫家园2-68-20号、2-68-21号、2-68-22号、2-68-23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债权限额为434万元)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6600元,由被告谭守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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