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98号
戴网华、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戴网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6012)、王平(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3****402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网华、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借款本金367424.12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的利息为7058.87元,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承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600元。二、如被告戴网华、王平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戴网华、王平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华城商业广场5-1604室房屋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5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42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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