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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庆林 、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6/16 16:12:18 浏览次数:482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执2750号

刘庆林、李  梅: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庆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3111)、李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2****518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2016)苏048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执27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庆林、李梅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皇家华园42-101室、42-1001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同时公告送达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苏地仁合金坛房估字2017FY-0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内容:上述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价值为5047500元。如对该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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