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1213号
金坛彩乐照明电器厂、章锋:
本院受理原告崔生荣诉金坛彩乐照明电器厂、章锋(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76****24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金坛彩乐照明电器厂、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崔生荣借款10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金坛彩乐照明电器厂、章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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