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邦德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王秀珍申请执行常州市金坛区邦德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孙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1655号执行通知书、(2017)苏0482执1655号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2017)苏0482执16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7)苏0482执1655号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王秀珍支付工资人民币2375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46元、申请执行费用50元及执行实支费200元。(2017)苏0482执1655号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载明: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7)苏0482执16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限制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邦德服饰有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