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321-2333号
江苏鸿益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家福:
本院受理原告司明剑、霍单单、付振安、吕荣球、李林、付应明、司广卫、司广西、张德强、司广平、吴孝乐、李国强、张令全13人诉你们与常州市凯丽纺织有限公司、顾国正、莫家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2****2219)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2321-2333号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进行审理。限你们于2017年9月23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9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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