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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与被告邹文俊 、赵雯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6/21 16:52:40 浏览次数:5124

  

 

  

 

(2017)苏0482民初921号

邹文俊、赵雯莉、金坛市兴利达工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与被告邹文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1****3515)、赵雯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3****0927)、金坛市兴利达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文俊、赵雯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分期借款本金人民币103336元、利息9955.04元、滞纳金3295.34元(利息、滞纳金算至2017年2月4日),及2017年2月5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若被告邹文俊、赵雯莉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金坛市兴利达工具有限公司抵押的牌号为苏DF862G的车辆,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金坛市兴利达工具有限公司对邹文俊、赵雯莉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32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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