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353号
姚荷法、姚网根:
本院受理原告吴纯和诉姚荷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2****231X)、姚网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23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荷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纯和借款100000元。二、被告姚网根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姚荷法、姚网根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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