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198号
朱旭明:
本院受理原告徐红生诉朱旭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3819)、虞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红生借款100000元、承担利息18000元,合计118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承担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虞建英以其与朱旭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朱旭明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朱旭明、虞建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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