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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卫俊诉薛剑、薛少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6/22 11:04:21 浏览次数:421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052号

薛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俊诉薛剑、薛少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49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靳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卫俊借款40000元,按年息24%承担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薛少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靳剑、薛少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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