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604号
郭晓龙、黄亚玲:
本院受理原告卢忠琴诉郭晓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2217)、黄亚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6229)、黄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晓龙、黄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卢忠琴240000元并年息6%承担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郭晓龙、黄亚玲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被告黄凯对该未履行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郭晓龙、黄亚玲、黄凯负担(该款原告己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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