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213号
钱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顾维平诉钱文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116)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顾维平劳务费1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钱文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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