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张学忠诉丁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6/22 11:10:28 浏览次数:502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03号

丁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忠诉丁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733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学忠劳务费461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告丁鹏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