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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胜与被告陈浩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6/28 8:45:11 浏览次数:424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17号

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周胜与被告陈浩(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3****4913)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胜返还担保款人民币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由被告陈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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