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83号
王丽娜、张鑫: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俊与被告王丽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3105)、张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118)、钱秀英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卫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二、被告张鑫以其与王丽娜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王丽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钱秀英对上述第一项王丽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王丽娜、张鑫、钱秀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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