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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怀炳诉王国华 、虞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6/28 12:06:47 浏览次数:4158

   

(2017)苏0482民初236号

王国华、虞友彬:

  本院受理原告周怀炳诉王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4901)、虞友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963****49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王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怀炳返还借款人民币52.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5万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12%自2016年1月3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5万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6年3月16日起算至还清之日;5万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12%自2016年4月3日起算至还清之日)。二、被告虞友彬对上述借款52.5万中的2万元,以与王国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还款义务。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58元,由被告王国华、虞友彬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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