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59号
周建平、张丽敏、虞罗照: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忠诉周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4938)、张丽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4908)、虞罗照(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2112)、吉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周建平、张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月忠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的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虞罗照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月忠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周建平、张丽敏、虞罗照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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