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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卫俊诉被告赵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6/29 10:58:21 浏览次数:480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163号

赵俊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俊诉被告赵俊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650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俊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卫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赵俊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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