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10号
陈永康、雷梅花:
本院受理原告袁建军诉被告陈永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0510)、雷梅花(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31982****172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永康、雷梅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袁建军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陈永康、雷梅花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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