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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梓涵诉被告杨楠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6/29 11:04:20 浏览次数:4688

  

(2017)苏0482民初1158号

杨楠:

  本院受理原告翟梓涵诉被告杨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6****08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翟梓涵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并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翟梓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8元,保全费270元,合计人民币758元,由原告翟梓涵负担69元,被告杨楠负担68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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