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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郁泉娣诉丁俊、许来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6/29 11:05:53 浏览次数:4954

   

(2017)苏0482民初598号

许来保:

  本院受理原告郁泉娣诉丁俊、许来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2****243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丁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郁泉娣本金人民币500000元,支付利息3335元(利息截止2015年8月19日),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8000元。二、如被告丁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丁俊抵押的位于金坛区名仕家园6幢甲单元202室房屋,通过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86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许来保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在原告郁泉娣行使上述抵押权之后不足部分,在86万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4元,由被告丁俊、许来保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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