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81号
陈霖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俊与被告臧煜、张玲、陈霖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491X)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臧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卫俊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承担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被告陈霖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臧煜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卫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臧煜、陈霖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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